原告王某和被告邓某经介绍相识后相恋,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。婚后邓某的性格较婚前改变较大,因琐事就抱怨,反感原告亲戚,导致家庭关系僵化,夫妻双方矛盾日益增多,且王某因工作原因常驻上海(被告婚前知晓),邓某留在都江堰工作,两人长期分居两地。在这期间,王某多次提出邓某也到上海生活,共同经营家庭,同甘共苦,而邓某采用各种理由回避、拒绝。2015年下半年,王某回到成都工作,双方因长期分居以及价值观分歧较大,婚姻关系已经岌岌可危,但王某考虑后,想尽最后努力维持这段婚姻,再次向女方提出让其到成都工作生活,但女方依旧不愿意,且不与男方好好协商,此后其回避时间已长达半年以上,迫使这段婚姻再难以维持。
双方因多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王某委托我为其诉讼代理人办理其离婚纠纷一案。本案进入调解阶段后,原被告双方依旧僵持不下。为避免原被告双方直接冲突,在法官的主持下,我与对方律师进行谈判,并始终听取当事人意见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男女双方成功解除婚姻关系。